毛颖梅:从“残障”到“差异”——融合教育视野下的特殊教育对象

2018-08-14 清华大学无障碍发展研究院

【摘要】2018年7月11日“非常无障碍沙龙”的分享嘉宾是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特殊教育系——毛颖梅副教授。毛教授从融合教育的理念、内涵与特点,我国特殊教育领域的发展与实践两个层面,阐述了残障群体的差异、受教育的权利、主要的特殊教育安置形式、个别化教育方案以及我国融合教育发展的主要矛盾等相关内容。让我们深刻的认识到,未来需要扩大特殊教育对象的范围,在实施差异化的教育方案方面投入更大的精力和资源,推动全社会增加对残障群体的认知,给予残障者和家庭更多的包容与支持。当环境无障碍,残障者的功能障碍就会消减,就有更多的机会接受教育,实现更大的人生价值,与所有的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共建和谐社会。融合教育,是一把开启幸福生活、和谐社会的金钥匙。

【嘉宾】毛颖梅——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特殊教育系副教授;中国致公党北京市丰台区工委委员,北京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北京市丰台区第十届政协委员;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关爱自闭儿童基金会特聘专家,从事特殊儿童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十余年,曾担任全国及多个省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估及技术培训工作,在北京多个融合幼儿园、普通学校、特殊学校开展儿童发展评估、课堂教学指导和游戏干预活动及督导。

 

一、特殊教育的理念、内涵与特点

1.融合教育的理念演变与探索

 孔子:弟子三千,“有教无类”。不管你性格有没有特长,但是只要你能听得懂,会表达,都可以来学习。近代教育家夸美纽斯也指出不论智愚,人人都可以受教育,并提出了针对智力落后者的教育方法。蒙台梭利1898年提出“儿童的智力缺陷主要是教育问题,而不是医学问题”,她注重发展智力落后儿童的感知运动能力,研究形成一整套的“蒙台梭利方法”,残障和穷困家庭的孩子也都有机会学习。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出“人人皆可受教育”,即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可能性和受教育的权利。1994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上发表了著名的《萨拉曼卡宣言》,强调“学校应适合于所有的儿童,而无论这些儿童处于何种身体、智力、社会、情感、语言及其它状况。这些儿童应包括残疾儿童和天才儿童,流浪儿童与童工,边远地区及游牧民族的儿童,少数民族儿童及其他处境不利的儿童”。2002年美国发布了《The No Child Left Behind Act》(不让一个孩子落后)的教育政策,要求从2004—2005学年开始,全国所有三到八年级学生每年必须接受各州政府的阅读和数学统考,各学区必须对每所学校的考试成绩提出报告,进行比较。方案中提到必须要加强阅读和数学的教育。在法案作用下,包括特殊儿童在内的全体学生的成绩都提高了。由此可以看出方案体现出的核心精神叫做“一个都不能落后”,并不用采取统一的教学方案来面对所有的学生,会根据学生条件的差异采取差异化的教学方法。

 美式理想主义的特殊教育目标:每一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每一个儿童都有独一无二的个人特点、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有特殊教育需要者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等等。实施此种融合性方针的普通学校,是反对歧视、建立融合型社会和实现人人受教育的最有效途径。美国一直强调面向所有的儿童,提出“零拒绝”,但是在现实过程中,无论技术还是教育物质条件上执行起来都是比较困难的。

 另外一点,提及特殊教育对象,人们自然联想到的是针对残障儿童的教育,但在现实社会中这个群体更加广泛,例如天才儿童的教育,因为老师常规的教学内容和方法无法满足这些孩子的学习需要,需要用特殊方法加以帮助和引导。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等都存在很大的教育问题,乃至很早就有性经验和生育的情况出现,他们的受教育情况、健康状况都非常令人堪忧。

2.社会上对残障群体称语的变化

 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对于残障群体的观念不断发生变化,受不同的时代、制度和文化的影响,对其称语也会有所不同。我国从社会历史上对残障群体的称语主要有残废,残疾、残障、差异。

 “残废”是早期整个社会对残障群体的称呼,属于对个人价值的否定,早已不再使用了。之后主要用的是“残疾”,《宪法》《残疾人保障法》《义务教育法》都用到这个词,这个词属于医学模式,认为这是一种不健康的状态。目前多数场合用的是“残障”,属于一种相对概念,指一个人的身体功能健全与否,除了个体因素之外,也与外部环境条件相关,若外部环境没有过多障碍,这个人可以发挥身体的主要功能。“差异”是比较理想的用词,因为每个个体身体机能都不同,只是体现在不同时间节点和生命周期(先天残障、年迈时期、突遇车祸致残等),每一个人都会面临这样的需求。

 所以,人类社会除了关注个人身体的功能性障碍之外,更应该关注外部环境是否给人提供了足够的支持,如果环境无障碍的话,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就会减少或消除。

3.特殊儿童内在与外在特征

 特殊儿童具有显性和隐形特征之分。

 具有显性特征的特殊儿童,社会大众可以通过视觉观察就辨别出来。例如,唐氏综合症的孩子具有明显的面容体征(如眼距宽,鼻根低平,眼裂小,眼外侧上斜),这类孩子的特殊性就是显性的,通过视觉观察就可以辨别出来。还有许多公共场合设有“老弱病残孕专座”,因为这类群体与普通人之间有明显的特征差异,从而判断对方可能需要更多的帮助。

 有一些特殊儿童的障碍特征属于隐性的,视觉上“不可见”,普通人很难准确判断出来。所以,当这些儿童出现反常行为时,很容易被误解,认同通常会将儿童的反常行为归咎为主观原因。像孤独症、儿童精神分裂、情绪行为障碍、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等都属于隐性特征,而且在婴幼儿时期也很难被判断、诊断出来,更遗憾的是,不少的障碍目前在医学上没有理想的治疗方案。例如一位爷爷带着孤独症孩子搭乘公交车上学,孩子因为车上人多拥挤情绪有些激动,他眼睛看着窗外,一只手却不断的掐隔壁座位老奶奶的胳膊,爷爷赶紧道歉并表示孩子是孤独症,不是故意掐的。但是老奶奶仍然很生气,继续指责孩子是故意的,认为爷爷说谎,因为孩子看上去跟普通人没有区别。孤独症儿童常见社交与互动方面的功能障碍,他们通常会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也会出现不少并发症。

 像孤独症和其他具有隐性特征的障碍群体及家庭,以及具有显性特征的特殊群体,都需要被社会大众认识和理解,并给予更多的包容和支持。

4.融合教育有别于全纳教育

 融合教育与全纳教育是有所区别的,融合教育更强调的是要重视特殊教育质量,全纳教育是强调保障受教育的权利。在实践过程中,既要重视特殊教育的结果,也必须关注实施过程。

 特殊儿童群体差异较大,仅孤独症儿童就存在听觉敏感、触觉敏感、刻板行为严重、情绪问题突出等不同的状况。融合教育不能单纯的提倡融合学习、随班混读,应当为特殊孩子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也就是根据特殊儿童自身情况制定和实施恰当的教育方案,而不是采用日常集体教学的方式。整个过程,需要家长参与讨论,更好的进行判断可实施性、评估实施效果,采取最为恰当的方案,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让特殊儿童的个人能力得到增长。

 还有针对特殊儿童开展的非歧视性评估,也同样需要家长的重视和参与,目前我国的儿童能力评估主要由医务人员完成,过程中家长参与的很少,最终只能接受大夫的诊断,倘若不接受诊断结果,就会带着孩子辗转各大医院,求证之前的诊断结果。

 所以,要先从立法上“聚焦”,保障残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获得特定的福利。再在具体的教育实践过程中要“变焦”,根据特殊儿童个体的情况、自身的发展阶段及需要,制定恰当的差异化的方案。也就是说,当这个孩子到学校接受教育后,需要评估其教育设施、教育方案等整个环境是否满足孩子的自身需要?相比在其他形式的教育机构或者家里,孩子的个人能力、感受是否有所改善?


二、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与实践

1.国家立法中的特殊教育对象

 从中国近几次残疾人抽样调查表可以看出(见下图),中国的人口基数在不断增加,听力残疾比例却明显减少,因为通过产前检查、早期治疗康复等医疗手段积极干预所取得的成效。肢体残疾人数比例却显著增加,因为社会的发展促使汽车数量急剧增长,车祸致残的比例也因此大幅上升。智力残疾的人口也明显减少,因为除了得益于产检预防之外,也因为将阿尔兹海默症的老人从智力残疾归至精神残疾当中了,所以智力残疾人口的数量在减少。但是目前有很多医学上没有办法避免和解决的一些疾病,比如归类在精神残疾中的孤独症,近些年从世界各地统计数据来看,发病率急剧上升。

 图片1图 2017年北京特殊教育调查数据.png

图 中国残障人口在1987、2006、2010年的统计数据

 

 在中国的历史上,受社会观念和条件的影响,残障群体普遍受教育程度比较低,残障者能力发展受限,对个人、家庭、社会都造成了不小的压力和负担。近几年 里,伴随着我国多个相关立法的出台,先后明确了特殊教育对象以及接受教育的权利,对融合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当然,还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的优化提升各项法案效能。

  • 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订)其中,第45(第三款)指出:“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 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订)第十九条 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 ž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 ž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指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 ž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我国台湾地区在特殊教育的规定显示:身心障碍,指因生理或心理之显著障碍,致需特殊教育和相关特殊教育服务措施之协助者。这个规定将特殊教育对象的分类和定义的更加广泛(红色部分是我国已有法规中尚未提及的类型),里面还包含了严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和发展迟缓等类型。除此之外,对另一类“极端”群体也进行了关注,就是有卓越潜能和杰出表现的“神童”,因为日常普通的教育方式和资源,明显满足不了这类群体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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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台湾地区特殊教育规定中特殊群体的定义


2.目前主要的特殊教育安置形式

 在我国特殊教育的实践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是“隔离、全纳、融合”三种安置类型。初期采取的多是隔离式教育,为特殊人群开设专门的盲校、聋校等,让特殊群体与普通人分别接受教育。后来提出“全纳”的概念,让残障孩子进入到普通学校接受教育。再后来倡导“融合”,让特殊儿童能有机会适应环境,与周围同伴建立关系,相处,最终达到融合的状态。

 我国融合教育发展到现阶段,主要以特殊教育学校(班)、普通学校两种安置形式为主。其中在特殊学校(班)就读的学生中,大多数是中重度残疾孩子,个人能力比较差,不太适合在普通的学校接受融合教育。也有不少到普通学校就读的特殊孩子,在入学之后产生诸多不适,有的会因外貌外形被同伴嘲笑,老师也没有恰当的改善方法。还有是同班和老师愿意接纳主动帮助,但是方法不恰当,例如一名患脑积水的学生智力落后,常有情绪问题,无法照顾自己的生活学业,班主任安排了助学伙伴提供记笔记、收拾书包、系鞋带等方面的主动帮助,到五年级时这名学生个人能力仍未明显提升。爱心、同情固然需要,但更重要的是使他能够有独立的能力处理好自己的事情,获得自尊感、价值感。

 2017年北京市对中小学进行了一次融合教育的调查,全市约有1440所学校中94%的学校做到了融合教育,即1300多所学校都接纳这些残疾孩子。但调查结果显示在校的特殊教育对象中智力残疾比较多,其次是肢体残疾,而听力、视力残疾学生并没有想象的多,其次孤独症、脑瘫等类型也不多。

 图片3图 中国残障人口在1987、2006、2010年的统计数据.png

图 2017年北京特殊教育调查数据


 上图这个调研数据反应出智力障碍儿童,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数量是最多的。但实际上这类群体的数量实际上可能更大。因为从儿童医院、儿研所这类医院就诊的孩子数量、类型可以发现,很多孩子是因为注意力缺陷、学习障碍、情绪障碍而出现逃学厌学的情况,所以来就诊。导致学习困难的原因很复杂,但是大多跟情绪有关系,这类群体数量很大,但并没有统计到某一类障碍儿童范畴内,也没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还有一种属于临界智力,就是这个孩子的智力没有达到智力残疾的水平,但又属于普通人里比较落后的那个部分。

 在对特殊儿童教育问题上应隔离还是融合,曾经在历史上也有多种尝试。结论是不能一刀切,要根据孩子的能力水平以及这个环境准备的程度,来判断什么环境是最适合。

3.融合教育发展缓慢的矛盾与体现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政府出台了很多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政策,让全社会对融合教育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对特殊人群的关注程度也不断提高。但是我国融合教育起步相对较晚,人群数量庞大,融合教育体系发展还属基础阶段,所以与社会需求相比,融合教育的发展是相对缓慢的,主要的矛盾和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比较凸出:

 一是特殊教育的对象。如果我们向行政管理者了解特殊儿童的数量,获得的答案并不是所有的特殊儿童,而是经过残疾等级鉴定并持有残疾人证件的儿童的数量。有一些家长担心孩子被歧视,并未去进行残障鉴定,另外像发病率较高的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情绪行为障碍、学习障碍等类型并不在鉴定范围内。所以,在特殊教育对象不明晰的情况下,就很难实现精准施教。

 二是开展融合教育的机构。目前如果特殊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家长和社会就会要求学校解决处理,学校和老师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持而面临很大的压力。还有特殊孩子的家长会要求学校和老师提供更多的资源和帮助,因为自己孩子是特殊孩子,在没有足够的或者固定的资源前提下,家长的行为在客观上变成了资源“抢夺”,连锁反应是其他家长的排斥,孩子的霸凌现象出现。

 三是特殊教育工作者。教师能力的高低决定了教育质量的好坏,是体现教学能力的重要指标。随着融合教育政策的落实,各项工作的推进,越来越多的特殊儿童走进普通学校,但是老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没有得到合理的提升。下图调研数据显示,在2013名教师队伍中,具有6个月以上融合教育培训经验的老师仅6.5%,从未接受过培训的达到61.7%。同时,对于特殊教师的工作评价体系也是缺乏的,因为特殊教育老师的工作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投入更大的工作精力和热情,否则长期处于较大的工作压力有可能产生工作倦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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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接受融合教育培训人员的数量及时长


 四是特殊儿童的家长。获得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是每个儿童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每个儿童都适合接受融合教育。一些家长坚持让孩子到普通学校就读,“上学第一,质量第二”,包括动用各种社会资源来达到这个目的,主要是顾虑孩子到特殊学校就读后被贴上残障的标签,与普通孩子产生隔离,对未来成长不利,却完全忽视了孩子的自身情况在融合学校可能无法获得理想的教育成果。还有的家长在入学前隐瞒孩子的障碍情况,担心被拒收或引起老师的歧视,但是从学校和老师的视角来看,如果开学第一天发现这个孩子表现的“脱颖而出”,就会很吃惊,因为没有思想准备而手足无措,这就背离了融合教育的初衷。

 五是普通儿童的家长。目前中国中小学生择校情况很普遍,家长都希望让孩子通过良好的教育实现进入精英阶层的目标。如果特殊儿童在课堂上表现“非同寻常”,课堂秩序会被干扰,普通孩子的学习质量可能会受影响,因此普通孩子家长们会经常抱怨和抗议。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开始对立与博弈,这与融合教育的初衷也是不一致的。

 还有一点,目前中国大小城市、城乡之间的融合教育发展水平不均衡。发达城市的融合教育实践,因为资源集中发展的相对好一些,像北京每个区县都要求必须建立区域的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或者学校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但是,大量地级市和地级市以下的县、乡镇的医疗、教育和就业资源都比较匮乏,整体的融合教育发展是令人堪忧的。这也迫使一些特殊家庭搬迁到城市生活和学习。但无法忽视的一点是,并非所有的人都有条件离开家乡,所以在一些偏远的地方或者农村地区应该更多的发挥创新思维来解决实际问题,地方政府也应积极的扶持和引导。


三、对融合教育的期待与展望

1.一则教育案例的启发

 一位孤独症孩子在小学快毕业的一天,突然去亲吻了老师的面颊,让老师非常的激动和感动。对于孤独症的孩子而言这属于非常异常的举动,因为他们通常缺乏与他人情感交流的能力的,所以这一幕是非常感人的。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个孩子主动向老师表达情感的?

 因为在过去的六年时间,他的老师一直积极尝试各种方法去帮助和教育这个孩子。一开始束手无策,只能不断的与孩子家长沟通了解,也邀请特殊教育机构的老师到学校里帮忙,给自己的教育教学提建议,整个过程不断的面临各种困难与挑战,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同学们也在老师的教育和影响之下,不再排斥这个孩子,开始积极的接纳、帮助,使这个孩子有机会拥有六年的小学生活。也正因此,让这个孩子在小学教育即将结束时,用亲吻的方式表达对老师的感情。这个举动对于孤独症孩子而言是非常困难的。这得益于学校、老师和同伴给他真正的提供了一个包容和融合的环境。

 曾有一位留美妈妈写了一篇文章“没有残疾儿童,只有残疾教育”,她分享了女儿同班的同学,患有小儿麻痹,但班级里从来没有孩子去嘲笑他,除了体育课不跟同班的同学一起(去资源教室跟特殊孩子一起上),其他课全部都在班级里完成,而且这个孩子特别喜欢画画,常常得到老师的肯定和鼓励,这个孩子日常表现的非常乐观积极,还代表了全班同学在毕业典礼上做了精彩发言。

 这位妈妈很感慨,表示如果提供足够的条件给特殊儿童,他们是会有很好的表现和成长。残疾本身对每个儿童而言并不是真正的障碍,而是我们是否提供了适当的教条件,使这些孩子的天赋有机会呈现出来。

2.从追求机会平等到追求结果平等

 教育公平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机会平等,人人都有机会接受平等的教育。第二,过程平等,即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平等地享受教育资源。第三,结果平等,即最终的教育结果应当体现出平等,过程不一定是平等的,特殊儿童需要更多的资源支持才可以。融合教育,要从追求机会平等到追求结果平等。

 未来应当积极扩大特殊教育对象的范围,在实施差异化的教育方案方面投入更大的精力和资源,推动全社会增加对残障群体的认知,给予残障者和家庭更多的包容与支持。当环境无障碍,残障者的功能障碍就会消减,就有更多的机会接受教育,实现更大的人生价值,与所有的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共建和谐社会。

 融合教育,则是一把开启幸福生活、和谐社会的金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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