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青风:看不见的权利,重新认识视障人群

2018-06-15 清华大学无障碍发展研究院


【摘要】本期非常无障碍沙龙邀请了杨青风先生,从国内外法律角度解读信息无障碍是残障人权实现的前提和保障,通过大量实践案例说明信息无障碍在生活、教育、就业、公共服务等多个层面,对于以视力障碍为主的群体在个人生活和发展层面的影响,以及我国目前信息无障碍发展的问题与挑战。

【嘉宾】杨青风——一加一残障人公益集团合伙人、声波残障社会服务中心主任、中国盲人协会视障家长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残疾人之友》节目制作人、视障人自主生活培训导师、视障项目设计顾问、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第一个视障记者。曾参与编写哈佛大学《看不见的权利》手册,创办中国第一个视障社群经验分享广播节目《视障热线》,创新性建立国内首个以社群内相互支持为目标的“声波·视障伙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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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杨青风站在讲台处



一、  信息无障碍对残障群体的意义

  我是一名视力障碍者,也是一名参与推动残障发展的公益人。经常会被问及一个相同的问题:盲人,除了按摩还能从事什么工作。盲人朋友在很多的工作领域都表现的非常好,钢琴调音师、音乐家、教师等等,前几天还有一位盲人朋友刚考取了律师证,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盲人律师,目前正在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

  许多人没有和盲人接触的经历,想象不出盲人是如何获取信息和生活的。其实,在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诞生了各类的信息辅助技术,这对于盲人而言像是获得一把打开浩瀚世界大门的神奇钥匙,让“不可能”变成“可能”。例如,盲人可以在手机和电脑上安装读屏软件,盲人可以“听见”文字,可以像普通人一样获取海量的信息资讯。例如,盲人王仁(音)是美国一名普通的列车调度员,可能大家觉得将一条铁路线的调度权力交给盲人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但实际上他完全能够胜任这项工作,因为平时主要是依靠电脑设备来进行车辆调度的,当然是以无障碍信息辅助技术作为前提的。

  什么是信息无障碍?是指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平等、方便、无障碍地获取信息和利用信息。信息无障碍也并不只是服务于盲人,对所有人都适用,而且现代社会的日常生活大家都离不开信息无障碍。

  很多人认为信息无障碍只是一种技术,但实际对于许多残障群体而言,信息无障碍是通向平等、实现各项权利的一个重要通道,保障残障群体获得发展、融入社会、实现权力的前提和基础。


二、  信息无障碍的法律基础

    联合国在2006年12月31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旨在全面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件。《公约》的开放签署仪式是2007年03月30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2008年5月3日正式生效。《公约》并非为残障人创造新权利,而是重申残障人与其它人共有的一切基本权利,并为这些权利对残障人的特别意义,以及有效实现方式做出示范。

    中国是《公约》的第一批签约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6月审议批准了《公约》,8月30日在北京残奥村和平广场为《残疾人权利公约》纪念墙揭幕。这体现了中国对《公约》的重视和认同。   

    对于视障和听障这样看不见、听不到的群体来说,对信息无障碍是高度依赖的,相对比而言肢体障碍朋友来说,物理设施的无障碍较更重要,但是也是不可获取的,例如无障碍标识,指引哪里有无障碍电梯、哪里有无障碍卫生间。

    法律是信息无障碍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1.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摘录

    第九条 无障碍:一、为了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应当适用于:

(一)建筑、道路、交通和其他室内外设施,包括学校、住房、医疗设施和工作场所;

(二)信息、通信和其他服务,包括电子服务和应急服务。

     二、缔约国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便:

(四)在向公众开放的建筑和其他设施中提供盲文标志及易读易懂的标志;

(六)促进向残疾人提供其他适当形式的协助和支助,以确保残疾人获得信息;

(七)促使残疾人有机会使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包括因特网;

(八)促进在早期阶段设计、开发、生产、推行无障碍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便能以最低成本使这些技术和系统无障碍。

2.  国内法相关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它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三、  信息无障碍对残障群体的影响

    使残障群体实现自主生活成为可能,为残障群体切实参与、融入社会创造条件,为残障群体各项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

1.  使残障群体的生活主流化

    现在各类无障碍信息软件的出现,大大降低了残障者的生活成本,包括时间成本。残障者可以通过电脑、手机等智能设备,和普通人一样的上网购物、缴费、理财、社交、浏览资讯,甚至打游戏等,尤其是为视障者独立生活创造了更为便利的条件。

    我作为一名全盲者,以前没敢奢望为家人做点什么,一直都是被照顾的对象。直到有一次家中停电,我自己通过网络成功缴纳了电费,那一瞬间我自己和家人都有很大的触动,感觉信息无障碍把一个残障人还原为了人。

    信息无障碍也让残障者独立出行成为可能,依靠手机中的读屏软件,步行导航去往目的地,甚至无需太多协助;了解公交车辆到达时间,提前做好上车准备;随时预约出租车,而不需要到路边拦截等等。

    信息无障碍,大大促进了残障者的多元就业。各类信息辅助技术让许多视障者可借助电脑,获得比以往更多的就业机会。我们团队在2006时开始培训视障者制作广播节目,并成立国内首个视障人广播节目制作团队,目前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残疾人之友》节目的独家制作团队。

    信息无障碍,帮助残障者回归主流化的生活,实现切实参与、融入社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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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信息无障碍相关应用截图

2.  影响公共服务水平

    除了手机终端应用软件,公共服务信息的无障碍情况决定着视障者独立出行的程度。很遗憾,现在很多政府部门、医院、银行、法院等机构,未能提供视障者、听障者所需的无障碍信息交互,迫使残障者办理相关事务必须严重依赖于他人,甚至有一些业务残障者根本无法办理。

    以红绿灯路口或者地铁闸机口安装的蜂鸣音提示装置为例,这个功能主要是帮助视障者安全通过马路,但是国内这一设施的安装普及率不够高,即便是有,但是提示音没有差别,这让视障者无法有效辨别方向,可是这项技术早已实现并广泛被应用,如香港地铁闸口的入口是快速的蜂鸣音,出口是慢速的蜂鸣音,禁止进入闸机口是“当当”的声音。到过日本的朋友也能听到马路上红绿地的提示音是小鸟叫或者是音乐声,听起来比较舒服。而且据说是瑞士的技术和产品,就是将音量感应器安装在红绿灯杆上,可以根据周围音量大小来调节提示音的大小,对行人非常友好,不会产生噪音污染。

    还有一些网页中有大量的图片,不少图片中是重要的信息,在编辑发布的时候也并未对图片进行文字描述,造成很多视障者在使用读屏软件时无法了解到这些内容,导致信息的不连贯。

    未来社会公共服务的信息化程度应当提高,否则将阻碍残障者权利的实现。

3.  助力融合教育发展

    在过去,中国面向残障者主要采取的是隔离式教育,如盲人读盲校,聋人读聋校,这种隔离式的教育让残障者和同龄普通人的认知产生较大差异,彼此不了解,使残障者与社会脱节,将来走上社会上后就很难适应。

    融合教育指的是将身心障碍儿童和普通儿童放在同一个学习环境中共同学习,并针对身心障碍儿童提供所需的教育资源和措施,强调是为身心障碍儿童提供一个正常化的教育环境,而非隔离的环境。

    信息辅助技术在融合教育里面有很多应用,更高程度的实现了融合教育。例如视障学生可以通过安装了屏幕朗读软件的电脑、手机,进行作业书写和阅读电子学习资料,专业软件还可以通过盲文点字显示器将电子文本转换成可触摸的盲文。听障学生可以通过语音转写字幕的方式,实时了解教师授课内容,而且字幕比手语传达的意思更丰富、更精确。

    台湾的融合教育政策实时的较早,2015年去考察融合教育时了解到,台湾80%的视障者都是在普通学校读书,盲校只接受多重残障,比如视障加上听障、视障加上脑瘫、视障加上智障,给这些孩子提供特殊协助。

    大陆地区的融合教育在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还处于发展阶段,希望未来能够加速这一进程。融合教育,可以让残障学生和普通学生的相互了解,了解彼此的状态和能力差异,促进社会的包容与平等。

4.  促进考试权的实现

    有了法律的保障,信息技术的支持,残障群体拥有了考试权。使越来越多的视障者有机会通过盲文、电子试卷亦或人工读题等信息辅助技术,参加各类考试,为自身发展创造了新的可能。

    2017年上半年,教育部首次为视障者提供了英语四六级的考试试卷,用盲文试卷进行考试,考试时长比普通人增加50%。2018年3月初,天津的王颖成为第一个报考并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视障者。在2016年时,我们团队中有七、八个低视力的工作人员通过大字试卷,参加全国的社会工作者统一考试,但是全盲的考生还没有参与的机会。在2017年时,我和其他几名全盲者跟负责考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获得了考试资格,但是考试时至少四个人直接服务考试,一人负责读题,一人负责把答案抄写在纸上,一个人把纸上的答案誊写到卷子上,第四个人复核,另外还有人监考。2018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考试采取了我们的一些建议,视障者可以以盲文和电子试卷的方式进行考试了。


四、  中国在信息无障碍在法律法规实践中的问题

1.  缺少约束机制

    尽管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了残障者获得信息无障碍的权利并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因缺少有效的实施途径和具体罚则,使得这些规定难以落地执行。

    曾在2016年12月,有上千名的视障者联名呼吁华为公司修复手机中的无障碍功能漏洞,因为华为手机的朗读功能始终无法启动,这导致视障者无法通过语音提示输入开机密码。即使在启用了指纹解锁后,开机时依然需要在没有屏幕朗读功能的情况下输入密码。这对普通人不存在任何障碍,但是视障者只能干着急。2008年,美国苹果公司遭到了视障民间组织的起诉,因为在应用商店里面没有适合视障人用的软件,没有考虑兼容读屏软件,最后苹果公司败诉,判罚了25万美元。

    我国缺乏信息无障碍的比较细化的技术标准,企业对此也认识不足,在进行技术研发时无障碍设计思想比较受局限,未来应积极征求残障者的意见,以改善产品的无障碍性能。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也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对企业进行约束,例如不符合信息无障碍要求的产品和服务不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这也是促进信息无障碍发展的一个方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启了国际化战略,如果产品没有达到无障碍技术要求的话,未来在国际社会上不但没有竞争力,反倒存在一定的风险。

2.  《公约》条款尚未完全转换成国内法

    尽管《残疾人权利公约》中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敦促向公众提供服务,包括通过因特网提供服务的私营实体,以无障碍和残疾人可以使用的模式提供信息和服务”。但是该项条款并未被转换成国内法。因此,该条款对私营实体并不产生约束力。

3.  对残障者作为权利主体的认识不足

    公众,特别是执法者,对于残障者作为权利主体的认识不足,导致信息无障碍大都从企业爱心出发,无法苛责。例如曾经视障者石先生在办理信用卡时被广发银行拒绝,因此起诉了广发银行,但是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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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盲人状告银行的新闻截图


五、  中国信息无障碍的实现路径思考

 1.  引导私营实体提供与完善信息无障碍服务

    私营实体是众多服务的提供者,私营实体不采取行动,意味着信息无障碍不可能真正实现。因此,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在多处提到了国家对私营实体的引导义务。 

    对法律要求必须做的部分,提出明确的罚则;参照国际信息无障碍技术标准(WCAG2.0),制定统一的规范;将信息无障碍规范,纳入政府采购标准,或企业与政府合作的前置条件。

 2.  残障人组织的全流程参与

    “没有我们的参与,不要做关于我们的决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信息无障碍,是视障群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每一个人都需要用到的,例如一位司机开车时双手握着方向盘,只能通过免提来接听电话,那一刻司机和肢体障碍者的需求没有区别。但是目前普通人和残障群体的生活是隔离的,需要将残障组织、残障者纳入到产品与服务的全流程中去,在设计、实施、测试、修改、确认等环节提出需求和合理建议,这样也会降低因产品与服务不符合要求而返工的概率,会节省资金成本。


六、结语:无障碍,承载着所有人对生活的期待和希望

    信息无障碍是视障者、听障者获得各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它不是爱心,不是施舍,而是一项国家义务。对于残障者来说,信息无障碍就意味着公平的机会,意味着基本人权的实现。

    人人都需要无障碍,障碍是每个人生活的常态,残障是障碍的试金石。无障碍能解决人们的实际问题,对于需要帮助却无助的人而言,更大的意义在于获得支持那一刻所产生的那种安全感,踏实而温暖。我们有理由一起去建设包容的无障碍社会,因为那样一个社会,不只是残障者,而是承载着所有人对生活的期待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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